政策文件其他文件 关于加强已公告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规范企业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已公告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规范企业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经信节能〔2021〕22号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加强已公告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规范
企业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信部门,相关企业: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已公告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规范企业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已公告的符合《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等要求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掌握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运行情况,促进企业规范经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季度报告机制。按季度跟踪了解辖区内已公告企业的生产运行情况,主要包括:生产处理能力、生产处理量、平均开工率、产值、利润,以及企业反映需解决的突出问题、政策措施建议等(见附件1)。请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汇总表格统一反馈市经济信息委节能处,电子版发送至邮箱:cqjienengchu@163.com。
二、强化企业监督检查。我市已公告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名单(见附件2,名单实行动态调整),请各区县(自治县)严格按照《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等要求,对企业的符合性情况进行逐项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请于每年3月底前将检查报告反馈市经济信息委节能处,电子版发至:cqjienengchu@163.com。
附件:1.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生产运行情况(****年第*季度)
2.重庆市已公告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规范企业名单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1年9月18日
(联系人:向华瑞;联系电话:63896750)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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