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其他文件 关于印发支持市级重点关键产业园建设政策措施的通知
关于印发支持市级重点关键产业园建设政策措施的通知
渝经信园区〔2021〕17号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支持市级重点关键产业园建设
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信部门,各产业园区:
为推动市级重点关键产业园建设,打造一批极具鲜明特色、竞争优势突出、支撑作用强大的关键产业集群,促进全市制造业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市经济信息委制定了《支持市级重点关键产业园建设政策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1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支持市级重点关键产业园建设政策措施
一、支持方式
(一)细化创建目标。各市级重点关键产业园要编制创建方案,明确创建总体目标、年度目标任务,经区县政府(含市政府直管的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审定后报市经济信息委审查。创建总体目标、年度目标任务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规模提升、固定资产投资、重大项目引进、产业技术创新、公共平台建设等方面。
(二)实施量化考核。市经济信息委根据创建方案,与相关区县政府签署市级重点关键产业园建设协议。每年1月底前,各区县政府要对上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评并报市经济信息委复核评价,复核评价结果作为给予专项支持的依据。
(三)给予专项支持。对创建期内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市经济信息委从市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专项资金中按照不低于1000万元/年的标准,用于充实所在地区县政府设立的市级重点关键产业园建设专项资金,其中区县出资额度不得低于市级资金的2倍。
二、支持方向
(一)明确支持范围。市级重点关键产业园建设专项资金具体支持项目必须是在市级重点关键产业园规划建设四至范围内,属于批准创建方向的相关研发、生产与服务等领域,且要本着解决突出问题,聚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能用作有关单位的工作经费。
(二)突出支持重点。市级重点关键产业园建设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向:
1.产业技术创新。支持按照“研究院+产业园”模式引进设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建设,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及其成果转化。
2.公共平台建设。支持建设一批检验检测、质量认证、工业设计、工业互联网、重点实验室、样品试制、示范应用、中试小试、技术服务、科技金融等公共服务平台。
3.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研发机构、重点企业加快引进一批急需短缺的行业领军人才、技术技能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支持开展产业人才素质提升培训。
4.重点项目引进。支持引进集聚一批产业链上规模效应突出、示范带动性强、基础支撑力大的行业龙头企业、核心配套企业。
5.企业做大做强。支持成长性能优、科技含量高、贡献作用大的行业领军型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骨干支柱型企业做大做强。
6.产品推广应用。鼓励研发机构、相关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发市场急需的新产品、新技术,培育创建企业品牌,可对其推广应用及品牌培育予以支持。
7.产业孵化培育。支持按照有固定经营场所、有公共服务平台、有运营管理机构的要求,集中打造一批特色鲜明的创新创业孵化园。
三、资金管理
(一)专项资金下达。市级重点关键产业园建设协议签署后,在创建启动之年市经济信息委向相关区县政府拨付1000万元专项资金,第二年3月底前根据年度目标考核实绩核拨当年资金的50%,以后年度根据年度目标考核实绩核拨上年度资金余款和当年资金的50%。
(二)资金项目管理。市级重点关键产业园建设专项资金由相关区县政府负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相关区县政府应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管理部门,由管理部门按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论证、资金拨付、绩效评价、竣工验收等。
(三)年度绩效奖惩。坚持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实绩与次年资金支持计划挂钩,经复核评价,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80%及以上的,全额拨付次年支持资金,60—80%的同比例核拨次年支持资金,60%以下的取消次年资金支持计划。
(四)资金终期验收。创建期满,经验收,对完成创建总体目标80%及以上的,全额拨付支持资金;完成创建总体目标60—80%的,同比例核算支持资金总额,实际拨付超出应支持部分的由区县政府退回;完成创建总体目标不足60%的由区县政府全额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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