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其他文件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重庆市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经济信息委2021年第11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1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规范我市无线电干扰查处工作程序,及时、有效查处无线电有害干扰,保护用频设台用户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好空中电波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和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并组织开展的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根据无线电干扰所产生的危害程度和紧急程度,无线电干扰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级为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影响重大活动正常用频的无线电干扰,第二级为严重影响党政机关、民用航空、广播电视和水上业务部门等重要用户依法开展无线电业务的无线电干扰,第三级为其他无线电干扰。
第四条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市内除短波、卫星业务以外无线电业务的干扰投诉,组织开展无线电干扰排查和处置工作。
市无线电监测站负责市内无线电的干扰监测和定位。
第五条 市内合法使用除短波、卫星业务以外无线电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即投诉人),受到无线电有害干扰时,可以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干扰投诉。
第六条 要求干扰保护的频率或台站应具备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频率使用许可或无线电台执照。
射电天文、气象雷达站、卫星测控(导航)站、机场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投诉人还应提交在工程选址前征求并采纳无线电管理机构意见的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报告。
第七条 投诉人应当在干扰投诉前进行自查,排除由于自身设备故障、用户误操作、自身环境影响等内部原因造成的干扰。有条件的投诉人,还可收集疑似干扰源位置、频谱图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投诉人应填写《无线电干扰投诉单》(见附件),并通过邮寄函件、传真、网络等方式书面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无线电干扰投诉。
对于第一级、第二级无线电干扰,投诉人来不及提出书面干扰投诉的,可通过电话等方式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口头提出干扰投诉,并在2个工作日内补发正式函件。
第九条 接到干扰投诉后,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无线电管理机构职权范围;
(二)投诉人提交的《无线电干扰投诉单》相关内容;
(三)投诉人提交的频率许可或无线电台执照的真实、有效性;
(四)射电天文、气象雷达站、卫星测控(导航)站、机场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需审查工程选址前是否征求并采纳无线电管理机构意见;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符合受理要求的,应按流程下达无线电干扰排查任务;不符合投诉受理要求的,应告知投诉人具体原因;投诉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投诉人予以补全。
第十条 对于第一级无线电干扰,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在受理后立即向市无线电监测站下达无线电干扰排查任务;对于第二级无线电干扰,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在受理后24小时内向市无线电监测站下达无线电干扰排查任务;对于第三级无线电干扰,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在受理后48小时内向市无线电监测站下达无线电干扰排查任务。
第十一条 市无线电监测站接到无线电干扰排查任务后,应及时开展干扰排查工作,并在排查任务结束后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干扰排查报告,提出处置建议。
对于第一级无线电干扰排查任务,应在接到任务后立即启动并于3天内完成干扰监测;对于第二级无线电干扰排查任务,应在接到任务当日启动并于7天内完成干扰监测;对于第三级无线电干扰排查任务,应在接到任务后24小时内启动并于10天内完成干扰监测。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定位的情况,需将具体原因及排查工作进展及时报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并申请延期。
市无线电监测站在开展干扰排查过程中,应加强相关电子数据、视听资料、频谱图、有害干扰源图片等记录的保存工作。
第十二条 投诉人应积极配合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市无线电监测站开展干扰排查工作,为干扰排查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无线电监测站可终止干扰排查工作并报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一)投诉人撤回投诉的;
(二)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干扰排查工作的;
(三)干扰排查过程中,干扰信号消失,经市无线电监测站和投诉人共同确认的。
第十四条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根据干扰排查报告,按照频带外让频带内、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后用让先用、无规划让有规划的原则,及时对干扰投诉进行处理。情况复杂的,由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处理;涉嫌违法违规的,由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将案件线索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干扰查处结束后7天内将处置情况以书面或电话通知等形式告知投诉人。
第十六条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对干扰查处情况进行归档分析,不定期对干扰查处情况进行通报。市无线电监测站应加强对干扰出现较多的频段和地区的日常无线电监测工作。
第十七条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组织重点用频设台单位建立联络机制,快捷高效的受理和处置干扰问题。
第十八条 涉及军地之间无线电干扰事宜,按照《西部地区军地电磁频谱管理协作办法》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干扰投诉指南>的通知》(渝经信无管〔2015〕6号)同时废止。
附件:无线电干扰投诉单
附件下载:
渝企云政策大数据系统自动抓取推送
文章来源:政策文件其他文件
阅读人数:15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