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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调整青年就业见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08 17:17:02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调整青年就业见习政策的通知

渝人社办〔2020〕169号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62号)精神,进一步扩大就业见习规模,现就调整青年就业见习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支持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重大科研项目设立见习岗位

    所有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可自愿申请见习基地,有关操作办法按《关于调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96号)等文件办理。因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不能开设多个银行账户,在后续见习补贴申报中,需向审核机构提供发放见习人员生活费的银行凭证。各区县(自治县)就业见习经办机构要主动为涉及到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提供服务。

    二、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

    疫情期间,因未实际见习不予发放工资的,导致断档一个月及以上,间断月份前后的见习补贴不受影响,正常申报即可。见习基地断档未发工资未能享受见习补贴的,疫情结束后,在见习基地和见习人员双方自愿的原则上,可在原有见习协议期限上延长见习期,延长后的实际见习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延长协议期限内需继续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

    三、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见习单位,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见习协议开始时间在2020年5月9日及以后且就业见习协议未到期,提前与见习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见习人员,在满足见习补贴申报其他规定的前提下,可继续享受剩余见习协议期限的对应补贴,并通过见习银行专户为其发放不低于我市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签订劳动合同后已按规定购买社会保险的,不必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纳入万名青年见习计划的见习人员申报身份为进行失业登记的16至24岁失业青年的,见习期未满签订劳动合同,不能享受剩余见习补贴。

    根据渝府办发〔2020〕62号文件精神,上述新增补贴政策,受理截止期限原则上为2020年12月31日。



文章来源: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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