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将组织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活动(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 :
一、活动总体安排
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活动,即运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以下简称“新农直报系统”),收集受理全国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两类主体金融服务需求有关信息,汇总审核主体身份基本情况、贷款用途、用贷额度等信息,筛选出符合条件的优质主体名单,特别是运营规范、经营正常却一直未获得信贷支持的主体,由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提供担保服务,对接银行发放贷款,打造“主体直报需求、农担公司提供担保、银行信贷支持”的信贷直通车体系,通过数据共享增信,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更加便捷有效的金融服务。
二、活动主要流程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活动开展时间为2021年5月15日—12月31日,主要流程大体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信息收集(5月15日—12月15日)。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农村部开发的H5界面上(链接地址附后)自主填写信贷需求调查表,提出信贷需求申请。
第二阶段:信息初审(5月16日—12月16日)。组织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出的信贷需求信息进行系统自动初审,主要审核主体身份真实性、信贷资金需求规模合理性、资金用途合规性。在此基础上,组织信贷申请主体,按照农业担保和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要求,对初次填报信息进行补充完善。
第三阶段:信息复审(5月17日—12月17日)。组织对通过初审并进行补充完善的主体信息进行复审,将复审后的有关数据信息进行整理。按照依法合规、安全便捷的原则,通过新农直报系统将主体名单及信贷需求信息共享给各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农担公司”);同时,与中国农业银行直接共享内蒙古自治区数据信息,与中国建设银行直接共享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数据信息,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直接共享河南省、湖北省数据信息。
第四阶段:信息反馈(5月20日—12月20日)。组织引导推动国家农担公司及各省级农担公司、相关总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自身业务开展需求,积极主动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信贷服务,并及时通过新农直报系统反馈信贷服务情况。
第五阶段:贷后管理(6月1日—12月31日)。做好对享受信贷直通车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后续关注,掌握信贷资金发放、使用和归还等情况,切实做好防范资金乱用以及逾期风险工作。
三、活动重点工作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活动按照农业农村部牵头组织、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统筹协调、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协助落实的工作机制和职责分工共同推进。地方农业农村部门需要做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宣传推广信贷需求填报方式和要求。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多条路径将填报方式和要求逐级转发传达,力争到乡到村、到户到人,让广大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知晓活动内容,及时填报申请。(信贷需求填报H5界面将于2021年5月15日正式开通,可通过扫二维码接入)
(二)协助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活动有关培训工作。农业农村部将面向省、县农业农村部门,开展一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贷款申报及新农直报系统使用的视频培训,省、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配合做好培训相关组织工作。
(三)组织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开展信贷需求主体信息补充填报复核。鼓励有条件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可通过农业农村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对上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需求信息进行复核。
(四)积极对接省级农担公司和相关总行分支机构。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对接省级农担公司和相关银行分支机构,共享有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协助创设适合本区域的信贷产品,协同落实好新主体融资需求。
(五)协助做好信贷需求信息填报和信贷审核发放监测、调度、督促工作。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协助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需求信息填报、金融机构信贷审核发放等方面的定期监测调度工作,对工作推进不及时的予以督导促进。
(六)及时反馈活动开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类堵点、难点并提出解决意见建议。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梳理并反馈本活动中存在的堵点、难点,并向上级部门提出解决意见建议,采取积极措施,共同加以解决。
四、创设专属金融产品和服务
为配合开展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活动,农业农村部鼓励相关金融机构开发创设“新农直通贷”专属活动信贷产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此基础上组织创设符合本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的特色金融信贷产品和服务品牌。
(一)开发专属产品。国家农担公司开发设计了“新农直通贷”信贷担保产品,鼓励组织引导各省级农担公司结合自身实际与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农信社、农商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密切合作,针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开发专项“新农直通贷”系列子担保产品和信贷产品。
(二)主要服务对象。参加本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活动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两类经营主体。
(三)贷款主要用途。用于与农业生产、服务及直接或密切相关产业的正常经营发展。
(四)贷款额度。原则上控制在10万元—300万元(含);生猪养殖领域可放宽至1000万元(含)。
(五)贷款期限。省级农担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设定项目贷款担保期限,既能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际经营期限需求,也能有效防范因周期过长带来的各类风险。
(六)贷款利率。经营主体的综合融资成本不超过当地市场经营主体的平均水平。
五、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充分认识“学党史、办实事”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破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要投入足够力量,做好各项保障。
(二)创新机制,协同推进。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专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专班,明确具体责任人,专班推进、专人负责,形成合力推进落实。
(三)做好调度,及时跟进。农业农村部将对各省上报的新型经营主体数据贷款需求信息按周开展调度监测,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配合做好调度工作,及时掌握信息上报情况,按时报送并加强督导。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5月14日前将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联络员信息(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报送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
联系人及电话:郭冬泉 010-59194456
电子邮箱:moafinance@agri.gov.cn
H5界面链接地址:(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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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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