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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名青年见习计划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7-18 14:49:20

万名青年见习计划政策解读

 

一、政策依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857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个部门关于实施万名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76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30)、《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96号)

二、政策简介

通过实施见习计划,建立健全支持青年就业见习的政策制度和工作体系,确定一批用人单位作为青年就业见习基地,提升见习服务保障能力,力争使有见习意愿的失业青年都能获得见习机会,帮助青年加强岗位实践锻炼增强就业竞争力,形成有利于促进青年就业的长效机制。

、见习对象范围

见习人员范围包括: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以及对口支援西藏等地区的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台湾高校毕业生、台湾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以及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毕业学年在校生。进行失业登记的1624岁失业青年。

见习基地设立条件

在渝中区范围内依法成立、注册或登记并取得相关证照的企事业单位(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和其他组织,具备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均可申请设立就业见习基地

见习基地应合法经营,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委派专人负责见习人员工作指导;见习岗位应符合青年实践能力提升需要,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和业务内容,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五、见习基地管理

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全面加强见习全程指导管理,确保见习活动规范有序。指导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明确见习期限、岗位职责、见习待遇、见习计划安排、双方权利义务、解除终止协议条件等。见习期限为112个月,具体可根据见习人员特点和岗位要求合理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参加一次就业见习。见习基地不得以派遣、中介等形式将见习人员委派到其他单位见习。指导见习基地及时记载见习人员经历、承担任务、见习成果等,出具见习证明材料,评估见习成效;加强对见习人员的管理,妥善处理见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依法维护见习人员合法权益。

、见习补贴标准

见习基地参照我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为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该标准的基本生活费,并办理每人不低于10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按照“谁用工,谁申报”的原则,申请就业见习补贴的基地须与提供就业见习岗位、接收就业见习人员的单位一致,不得申请非本单位就业见习人员的见习补贴

就业见习补贴经审核公示,按见习人员每人每月1300元的标准补助见习基地,补贴期限与见习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12个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按每人100元标准一次性补助见习基地。对见习留用就业率达到50%以上的,留用人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1500元执行。

七、其他

(一)该政策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取消《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办法》(渝人社发〔2016230号)第十条第四款“能够积极吸纳、择优留用见习人员,就业见习留用率不低于20%”的规定。

(三)本政策自201971日起实施。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重庆市渝中区就业和人才中心

联系人:蹇阅 邹云秋 

联系方式:63557846  63557835

办公地址:渝中区中山一路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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