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渝企云

渝中平台法律讲堂系列之(六)

发布时间:2020-07-17 09:34:24

为了提高中小企业家的法律意识,在创业阶段和企业发展过程中,避开法律认知的误区,弄清法律的“真相”,让企业家们少走弯路,不走弯路。渝中区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特推出渝中平台法律讲台系列,每周一更。


 61、没有书面合同,如何认定买卖合同的成立?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收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62、订立预约合同后,一方不愿意订立正式合同如何处理?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

 

 63、一物数卖的情况如何处理?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取得物品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取得物品,先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取得物品,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4、一房数租如何处理?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65、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时,装饰装修物如何处理?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收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以上内容由渝企云入驻机构-劳同律师事务所提供





文章来源:

阅读人数:1388(人)

我要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