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工业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足区五金产业信贷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大足区工业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足区五金产业信贷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有关单位:
《大足区五金产业信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工业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工业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重庆市大足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代章)
2020年9月4日
大足区五金产业信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助推五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杠杆作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循环能力,缓解企业贷款困难,助推企业发展壮大,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融资支持力度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7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20〕8号)和《大足五金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0—2025年)》(大足工业强区组发〔2020〕2号)有关精神,设立大足区五金产业信贷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五金产业贷”)。为确保信贷资金高效、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五金产业贷”是区内合作银行机构专门针对五金企业设备更新、技术研发、产业升级等所需资金的担保贷款,总规模5亿元。
第三条 区政府按需安排风险补偿铺底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用作政府推动银行放贷的增信资金,在“五金产业贷”出现不良时进行代偿。
第四条 风险补偿金在区级财政预算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总规模5000万元,第一期到位1000万元,以后视产业发展需要适时追加,每期1000万元。
第二章 风险补偿金管理与运作
第五条 风险补偿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 区政府授权重庆市大足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兴农担保”)为风险补偿金管理机构,负责风险补偿金资金管理和“五金产业贷”审批、代偿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兴农担保与区内相关银行机构合作,并签定合作协议,合作银行为符合条件的五金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总贷款额度不超过风险补偿金的10倍。
第八条 企业凭设备购买合同和资金支付凭证(设备购置预付款,一般为30%)等资料向合作银行或主管部门提出贷款申请,合作银行和兴农担保坚持“自主、高效、快捷”的审核原则,10个工作日完成内部审批并放款。
第九条 兴农担保在银行发放贷款前应向区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条 银行贷款总额度达到当前风险补偿金规模的10倍时,由兴农担保向区财政提出追加申请。
第三章 资金支持对象
第十一条 在大足区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五金行业中小企业,且在市场监管、税务、海关等职能部门无不良记录。
第十二条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按要求向政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金融机构等单位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信息,承诺遵守本办法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显示企业不存在未结清不良贷款。
第十四条 贷款企业应提供所购设备或兴农担保认可的担保资产进行抵(质)押登记,担保资产价值原则上不低于贷款金额的50%。
第十五条 贷款企业无购买期货、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经营行为,且其实际控制人及其家属无涉黑涉恶、参与高利贷、偷逃税、失信等不良记录或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红名单”企业可优先享受信贷资金支持。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十七条 单笔贷款额度不超过设备购买合同价款的7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八条 单笔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九条 贷款年利率按不高于同期限LPR执行,担保年费率按不高于贷款额度的1%收取。
第二十条 还款方式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或分期还款。
第五章 风险控制及分担
第二十一条 当合作银行开展的“五金产业贷”累计代偿率达到3%时,兴农担保应立即向该银行提出风险警示;当合作银行开展的“五金产业贷”累计代偿率达到5%时,应暂停与该合作银行开展“五金产业贷”业务,并进行业务质量评估;当风险补偿金支出达到总规模的90%,应启动资金清算程序,由兴农担保拟定清算方案,经区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风险补偿金代偿后,兴农担保负责向债务人终身追偿。
第二十三条 合作银行按照规范进行贷后管理,发现企业异常应向兴农担保和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在企业发生贷款逾期后应及时催收。
第二十四条 贷款发生不良时,由合作银行和兴农担保提出代偿申请,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在30日内完成代偿审查,并从风险补偿资金账户中按60%划转代偿资金予以代偿,按程序启动追偿工作。
第二十五条 追偿收回资金扣除追偿费用(包括:诉讼费、诉讼代理费、保全费、执行费、资产拍卖佣金等)后全额存入风险补偿资金账户。
第二十六条 风险补偿金担保责任余额内的代偿项目,追偿期满两年或追偿案件执行终本仍未完全收回代偿本息的,由兴农担保启动项目损失核销程序,经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审核后,区财政和兴农担保按6:4比例承担本息损失和追偿费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贷款企业不按要求提供征信证明或提供虚假增信证明等方式骗贷或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风险补偿损失和银行贷款损失的,按相关规定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失信名单,5年内不得享受任何财政补贴,同时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合作银行不得随意减少对企业正常已授信的贷款额度,不得随意设置条件阻滞企业正常贷款,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五金产业贷”或贷款过程故意刁难企业的,经核实后,兴农担保应停止与该银行的合作。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相关部门要落实专人具体负责,高效服务企业,对在开展该项工作的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或徇私舞弊的,经查实后,按相关规定问责。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三十条 区财政局负责“五金产业贷”贷款风险补偿工作日常事务,协调相关部门及合作银行,加强信贷资金监管,贷款出现风险损失后,负责审核贷款风险补偿金的支出;负责对兴农担保、合作银行推进“五金产业贷”情况实施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政策宣传和企业推荐,配合贷前调查和参与贷后监管,协调解决企业在贷款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区金融发展事务中心负责对“五金产业贷”发放工作的协调指导、督促落实,及时做好实施情况分析、汇总等工作;督促银行落实利率优惠政策,落实合作银行责任;配合监管部门对银行在实施“五金产业贷”过程中违规操作、侵害贷款经营主体利益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工作台账,按月汇总“五金产业贷”业务推广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兴农担保公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担保,并对在保主体进行数据统计,按月向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区金融事务中心报送“五金产业贷”收放情况;在贷款出现不良后及时组织代偿、追偿工作,出现代偿损失按程序核销损失。
第三十四条 合作银行负责落实授信政策宣传与推广,开辟绿色通道,严格限时办贷提升服务质效,提高融资效率,积极推进“五金产业贷”发放;制定信贷产品具体操作办法,创新信贷审批方式,建立完善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体系;做好“五金产业贷”发放、使用监管、贷款收回、风险防控、数据监控等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与上级规定或国家今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或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工业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9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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