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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保险必须掌握的几个时间节点

发布时间:2020-09-28 11:21:36

关于工伤保险必须掌握的几个时间节点

万一不慎在工作中遭受工伤,应该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报工伤,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在申报过程中务必要记住这几个时间节点!

一、工伤备案

时限:3日

发生工伤后3日内(一次负伤3人以上(包括3人)应在24小时内) 向参保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二、工伤认定

时限:单位为30日,个人为1年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三、劳动能力鉴定

初次鉴定时限:伤情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

    职工工伤经治疗和康复,伤情相对稳定后或停工留薪期满(或终结)后,向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劳动能力初次鉴定。

再次鉴定时限:15日

    对初次或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再次鉴定。

复查鉴定时限:1年

    自生效的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负责初次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查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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