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川区鼓励扶持企业上市 激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川区鼓励扶持企业上市
激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永川区鼓励扶持企业上市激励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重庆市提升经济证券化水平行动计划(2018—2022年)》(渝府办发〔2018〕109号)、《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奖补办法》(渝财规〔2019〕3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鼓励引导作用,大力推动企业改制上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鼓励扶持对象为进入我区拟上市企业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的企业。
第三条 财政奖补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企业进入储备库申报条件
第四条 企业进入储备库(以下简称“入库”)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企业注册地在永川;
2. 企业内控制度较为完善,运作规范;
3. 企业生产经营合法合规,主营业务突出,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遵守税收、社保、环保、安全等法律规定方面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 企业及业主(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两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 企业改制和上市工作计划及安排明确可行。
(二)财务标准(满足下列财务指标之一)
1.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
2. 最近一年净利润不少于1000万元;
3. 近两年连续盈利并持续增长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章 财政补助和奖励
第五条 入库企业上市可享受以下奖补政策:
(一)企业完成股改并完成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
(二)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OTC科创板、成长板成功上市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5万元的奖励。
(三)在“新三板”成功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200万元奖励:企业通过券商内核并报送备案文件,给予80万元的奖励;正式上市再给予120万元的奖励。
(四)在境内首发公开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500万元奖励:进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程序,在其辅导机构向重庆证监局提交第一份《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报告》后,给予100万元奖励;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拟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受理后,给予150万元奖励;企业完成首发上市,给予250万元的奖励。
(五)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交易所、英国伦敦交易所、日本东京交易所、香港联交所及新加坡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通过在境外设立分支公司在以上境外交易市场上市,且将境外融资用于区内总部企业发展的,给予400万元奖励。
(六)以上财政奖励“分段计算,不重复享受”,每户企业累计奖励额度不超过550万元。
第六条 入库企业培育期及上市后可享受以下奖补政策:
(一)企业因改制时实施内部资产重组、股权重组或转让、利润调整、财务调整、资产评估增值等而发生的相关税费,在股改完成并变更注册后,给予企业区级留成等额资金扶持。
(二)企业改制后,从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当年起3年培育期内,上缴的企业所得税、高级管理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比上年增长增量部分,给予企业区级留成等额资金扶持。
(三)对上市企业再融资80%用于本区的,按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每单奖励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鼓励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债券和中期票据。对募集资金1亿元(含)以上且投资到区内的,按每单融资额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各类担保机构为储备库企业发行债券1亿元(含)以上提供增信的,担保费率不高于2%的,按融资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已享受我区专项优惠政策的企业,不重复享受本细则财政补助奖励。
第四章 申报材料及时间
第八条 申报入库的企业,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概况、历史沿革、股权结构、行业地位、生产经营情况、上市工作计划等内容);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上市工作进度相关证明材料;
(四)企业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五)重庆市永川区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申报表(附件1);
(六)其他佐证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九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随时向区金融办申请入库。区金融办每年6月、12月分两次组织对申报的企业进行评定,并将评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区金融办为企业出具入库企业证明文件。对优秀重点企业,区金融办将推荐申报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
第十条 入库企业申报上市财政奖励的,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企业完成股改并完成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企业进入储备库并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辅导机构签订合同后,即可向区金融办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财政奖励。
1.财政奖励的申请文件(附件2);
2.市场主体登记变更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3.企业与辅导机构签订的合同;
4.其他材料。
(二)境内上市的,依据企业改制上市进度采取分阶段申报方式。
1. 辅导机构提交该企业《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报告》后给予100万元奖励。入库企业在其辅导机构向重庆证监局提交第一份《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报告》后,即可向区金融办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财政奖励。
(1)财政奖励的申请文件(附件2);
(2)企业向重庆证监局提交《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报告》的佐证材料;
(3)其他材料。
2. 企业上市申报材料正式受理后给予150万元奖励。在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入库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材料后,即可向区金融办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财政奖励。
(1)财政奖励的申请文件(附件2);
(2)中国证监会核发的IPO批文;
(3)其他材料。
3. 企业完成首发上市,给予250万元奖励。完成上市后,即可向区金融办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财政奖励。
(1)财政奖励的申请文件(附件2);
(2)其他材料。
4. 企业在实施注册制板块注册上市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完成上市后,即可向区金融办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财政奖励。
(1)财政奖励的申请文件(附件2);
(2)其他材料。
(三)境外上市的,采取一次性申报方式。企业入库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后,即可向区金融办提交以下材料,一次性申请财政奖励。
1. 财政奖励的申请文件(附件2);
2. 市场主体登记变更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3. 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佐证材料;
4. 其他材料。
(四)“新三板”上市的企业,依据上市进度分阶段申报。
1. 企业通过券商内核并报送备案文件,给予80万元奖励。报送备案文件后,即可向区金融办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财政奖励。
(1)财政奖励的申请文件(附件2);
(2)企业获得的“新三板”同意上市材料;
(3)其他材料。
2. 企业正式上市,给予120万元奖励。企业完成上市后,即可向区金融办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财政奖励。
(1)财政奖励的申请文件(附件2);
(2)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概况信息截图;
(3)其他材料。
(五)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上市的,在科创板和成长板上市分别给予5万元、25万元奖励。企业入库并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上市后,即可向区金融办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财政奖励。
1. 财政奖励的申请文件(附件2);
2. 企业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上市的佐证材料;
3. 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入库企业申报税费补助,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入库企业完成改制,即可向区金融办提交以下材料申请税费资金扶持。
1. 财政补助的申请文件(附件2);
2. 企业改制发生的相关税费明细表、税票复印件及其证明材料;
3. 市场主体登记变更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4. 其他材料。
(二)入库企业在3年培育期,可向区金融办提交以下材料申请税费资金扶持。
1. 财政补助的申请文件(附件2);
2. 企业及高级管理人员缴纳所得税明细表;
3. 市场主体登记变更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4. 企业及高级管理人员缴纳所得税税票复印件;
5. 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企业再融资和发债主要投入永川区的,可向区金融办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财政补助。
1. 财政补助的申请文件(附件2);
2. 融资及区内投资佐证材料;
3. 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担保机构为入库企业发债提供增信的,可向区金融办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财政奖励。
1. 财政奖励的申请文件;
2. 担保机构与企业的合同,担保费收取凭证、银行对账单;
3. 担保对象债券销售情况证明材料;
4. 担保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第十四条 财政补助和奖励的申请及拨付:
财政补助和奖励申请每年分两次进行,每年3月底和9月底前,企业将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需申报材料,担保机构将第十三条所需申报材料,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按序装印2份报送区金融办。区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区金融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为入库企业做好改制上市服务工作;区财政局、区新城建管委、各产业促进中心及镇街负责补助和奖励资金的拨付;区经济信息委、区科技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等部门负责主管和联系行业优秀企业的推荐;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协助企业办理改制的变更登记工作,建立绿色通道;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涉及土地房屋相关的行政审批工作,建立绿色通道;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环境评估等相关的行政审批,建立绿色通道;区审计局负责对区政府批准的奖励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区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评定标准和条件对入库企业进行年度评价和动态调整,淘汰主要指标落后、各项工作开展缓慢、上市培育工作不积极、上市无望的企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拟上市企业、储备库企业应严格依照本细则规定申报,申报材料要客观准确、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和信息报送机制,配备改制上市工作专职人员,及时向区金融办报送企业改制上市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如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申请财政补助与奖励的企业应据实报送申请资料。对本细则实施过程中,违反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补助和奖励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重庆市永川区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申报表
2.关于商请兑付企业改制上市财政奖励的请示
附件1
重庆市永川区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申报表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注册地 |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 | 法定代表人 | |||||||||
公司经营发展特色简要描述: | |||||||||||
一、历史沿革情况(简要介绍历史沿革,有无集体企业改制等情况) | |||||||||||
二、主营业务及本地产业链企业(各项主营业务规模及占比,并简要罗列上下游本地企业) | |||||||||||
三、市场空间及潜力(行业空间规模、行业集中度) | |||||||||||
四、公司核心竞争优势(产品市占率、研发情况、业务进入门槛等) | |||||||||||
五、上市有无实质障碍(环评、社保、税收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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