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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能源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13 14:20:11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能源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260号)、《重庆市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2018-2022年)》(渝府办发〔2018〕1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要求和我市实际,经市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将2020年度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及产品

(一)购置补贴。补贴对象为在本市购买、上牌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补贴产品为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并同时满足国家及本市补助要求的纯电动公交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直流补贴对象为本市面向全社会公众开放、提供公共服务的插充式直流充电设施和在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公共机构内部停车场建设,主要为本单位公务车辆及职工自有车辆提供服务的非经营性插充式直流充电设施。交流补贴对象为在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公共机构内部停车场建设,主要为本单位公务车辆及职工自有车辆提供服务的非经营性插充式交流充电设施。已获得建设补贴的充电设施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

(三)充电费用补贴。补贴对象为在本市公共或公交车专用充电桩充电的新能源汽车使用单位或个人。

(四)换电站建设补贴政策另行制定。

二、补贴标准

(一)购置补贴标准。

2019年6月26至2019年8月7日,符合2018年国家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国家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新能源公交车,按照2018年市级补贴标准的0.1倍执行,符合2019年国家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新能源公交车,按照2018年市级补贴标准的0.6倍执行。2019年8月8日至2020年7月22日为过渡期。过渡期期间,符合2019年国家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20年国家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新能源公交车,按照2020年市级补贴标准的0.5倍执行,符合2020年国家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新能源公交车,按照2020年市级补贴标准执行。2019年6月26日以后,不再对除新能源公交车以外的其他新能源汽车给予购置补贴,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原则上延长至2022年底。补贴标准根据国家补贴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每年进行调整。

2019年3月26日以后在本市销售上牌的有运营里程要求的车辆,从注册登记日起2年内运行不满足2万公里的不予补助。

鼓励各区县(自治县)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配套支持新能源公交车的推广应用,重点支持充电基础设施“短板”建设和配套运营服务。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及申请要求。

1、补贴标准。直流充电设施给予4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交流充电设施给予1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2、平台接入要求。申请建设补贴的充电设施,应以充电站为单位进行申报,必须接入重庆市新能源汽车与充电基础设施监测平台,按平台要求上传数据并实时推送;自建设补贴审核结果公示期结束日起,获得建设补贴的充电设施在两年内实时在线率不低于90%。

3、充电站充电桩数量要求。申请建设补贴的高速公路服务区直流充电站充电桩数量不得少于4个,其他充电站充电桩数量不得少于6个。

4、充电站单站容量要求。申请建设补贴的高速公路服务区直流充电站单站容量不得低于240千瓦,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公共机构内部停车场建设的非经营性充电站暂不设置容量要求,在物流专用车场站建设且为物流专用车提供充电服务的直流充电站暂不设置容量要求,其他充电站单站容量不得低于600千瓦。

(三)充电费用补贴标准。

为加大对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支持力度,降低新能源汽车使用成本,对单位充电价格不高于1.2元/千瓦时(含电费及服务费,下同)给予新能源汽车充电费用补贴,具体方式通过引导充电桩运营企业降低充电价格执行。补贴标准为:对备案充电价格低于1元/千瓦时(含)的公交车专用和其他公用充电电费给予0.2元/千瓦时补贴;对备案充电价格高于1元/千瓦时低于1.2元/千瓦时的充电费用按其低于1.2元部分给予差额补贴。补贴方式为:充电运营企业在新能源汽车充电消费者缴纳充电费用时直接在备案充电价格基础上先行扣减垫付,于每季度汇总经重庆市新能源汽车与充电基础设施监测平台初审后,并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核出具审计报告,报市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审核通过后由市财政直接拨付。

三、申报流程

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申报流程由市能源局制定发布。其余补贴资金的申报流程由市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发布。

四、其他要求

(一)自2018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销售且上牌的新能源汽车,除获得国家补贴资金以外,新能源乘用车、商用车整车生产企业单次申报清算车辆数量应分别达到1000辆、500辆。补贴政策结束后,对未达到清算车辆数量要求的企业,将安排最终清算。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的申报主体须经区县(自治县)发改委备案。其余补贴资金的申报主体须经市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认证备案。

(三)加强新能源汽车安全监管。强化生产企业信息报送主体责任,完善重庆市新能源汽车与充电基础设施监测平台安全监管功能,实时接收车辆生产企业、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转发的安全状态信息,动态掌握车辆运营和充电设施运营等情况,加强对享受补贴的新能源车辆和充电设施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排查安全隐患。

(四)建立惩罚机制。对违规谋补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补的企业,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回违反规定谋取、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企业和人员予以罚款等处罚,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查处。对不配合推广应用信息核查,以及相关部门核查抽查认定虚假销售、产品配置和技术状态与《公告》《目录》不一致、上传数据与实际不符、车辆获得补贴后闲置等行为,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扣减补贴资金、取消备案资格、取消补贴资金申请资格等处罚措施。对协助企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政府机关及其人员,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政策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重庆市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补助标准及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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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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