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委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关于开展2020-2021年度市级电子商务 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关于开展2020-2021年度市级电子商务
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园区,企业: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9﹞17号)精神,充分发挥优秀电子商务园区和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电子商务持续高质量发展,决定在全市开展2020-2021年度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遴选条件
(一)电子商务示范园区
1.园区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为主营业务,具备相应的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入园政策措施,在模式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经营理念创新等方面有突出表现。
2.园区运营主体具备一定的电子商务资源整合能力,能集结龙头企业和上下游产业链,帮助中小企业发展电子商务,支持其发展壮大。
3.园区具备较为完善的公共服务、产业服务与生活服务功能,如人力资源服务、融资服务、诚信服务、企业孵化服务、物流服务、技术服务、推广宣传服务、企业交流服务等功能。
4.园区已建成办公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集聚经营主体50家以上,其中电子商务企业应占60%以上,年电子商务交易额5亿元以上。
5.园区管理规范,引导入园企业诚信经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6.园区发展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
(二)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1.企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电子商务企业认定规范(SB/T11112-2015)》《电子商务商品营销运营规范》(SB/T10469-2013)《电子商务物流服务规范》(SB/T11132-2015)等行业标准,合法经营,对传销、欺诈、销售违禁品、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有健全的管理防控措施。
2.企业通过互联网从事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经营活动的,须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经营批准证书,并在其电子商务平台公开经营批准证书的信息以及清晰可辨的照片或其电子链接标识。
3.企业经营的独立网站或网店须开设两年以上并运行稳定,如是独立网站须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已通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取得ICP证号。
4.企业建有专门的电子商务运营机构,拥有专业的电子商务人才队伍和培养计划,具备充足的资金保障,有健全的管理、技术和财务制度,拥有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5.企业电子商务业务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用户满意度高,在营销、支付、物流等环节具有良好的可选择性和便利性,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6.企业具备一定规模。网上零售企业的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员工总数在50人及以上;网上批发企业年度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在5亿元以上(含5亿元),企业员工总数在50人及以上;网络化服务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上,员工总数在100人及以上;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上或所运营平台上的交易额在10亿元及以上,员工总数在50人及以上;其他电子商务企业应具有一定的规模、特色和示范带动效应,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100%,所经营网站流量年增速超过100%,员工总数在50人及以上。
二、示范遴选程序
(一)主体申报。由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园区及企业如实填写申报表。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提出推荐意见。
(二)专家评估。重庆市商务委员会组织业内专家依据示范标准,对申报园区或企业资料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拟定建议名单,提请委主任办公会审定。
(三)结果公示。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在公众信息网上对审定的重庆市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及示范企业建议名单进行公示,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重庆市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及重庆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以重庆市商务委员会文件形式公布。
三、示范创建管理
(一)重庆市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示范企业创建评审每两年开展一次。被确认的园区、企业为当期示范园区、示范企业,未被确认的下一期将不再是示范园区、示范企业。对已经确认为市级示范园区、示范企业的,在下一期申报时,开展一次评估,综合评估为优秀的园区、企业,在园区、企业自愿情况下无需再次申报即可成为下一期的示范园区、示范企业。在创建评审工作开展时,园区、企业所报送的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的或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及考核评估成绩差、排名位置靠后的,将取消示范资格。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被取消示范资格起4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
(二)2020年将集中对现有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示范企业开展一次综合评估。经商务部确认的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与现有市级示范园区、示范企业,一并纳入动态管理,报送示范园区、示范企业综合评价表,开展综合评估。综合评估获得优秀等次的园区、企业,确认为2020-2021年度市级示范园区、示范企业。综合评估获得优秀等次的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同步享受当年度市级电商示范园区、示范企业待遇。
(三)商务部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创建时,原则上在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示范企业中择优推荐上报(助力脱贫攻坚成效特别显著的除外)。
(四)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9﹞17号)相关规定,对首次获得国家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和企业的,将给予一次性项目资金扶持。
文章来源:商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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