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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 【困难行业基数调整/人社】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13 14:41:53

【困难行业基数调整/人社】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医保局、税务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税务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有关单位: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62号)明确的相关政策已于2020年底到期。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号)要求,为做好我市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1年1月1日起,不再实施阶段性减免和缓缴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按相关规定正常征收。

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从2021年1月1日起,我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正常执行。

三、我市2021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根据2020年我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

四、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我市规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缴费;对2020年自愿暂缓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参保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间,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由个人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2021年1月1日起,我市小微企业按14%确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困难行业企业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下限调整到每月2800元

六、各区县(自治县)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的监测,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和调拨使用工作,确保各项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

                                                                              重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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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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