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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申领

发布时间:2021-06-25 16:58:58

失业保险金申领


(一)申领条件。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

(二)申领材料。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

(三)申领渠道。失业人员可以在手机上下载“重庆人社”APP或者登录“重庆就业”微信公众号进行网上申领,也可以到户籍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申领(市外户籍人员到参保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申领)。

(四)享受期限。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具体划分为: 表.jpg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缴费的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应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五)失业保险金标准。当前每人每月标准是1440元。

(六)失业保险待遇。除了失业保险金之外,失业人员在领金期间可以享受丧葬抚恤金、医疗保险待遇、一次性生育补助金、职业培训补贴等待遇。

(七)停发失业保险金情形。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正在执行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八)续发失业保险金条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九)超龄人员申领失业保险条件。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办〔2020〕192号)文件规定,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其发放标准、领取期限、待遇项目、停发情形等,均可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十)大龄人员失业保险金续发条件。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58号)文件规定,2019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失业人员无需提出申请。领金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信息系统核验失业人员身份信息,计算领金期满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比对是否符合续发条件,对符合条件的自动续发。

(十一)法定退休年龄现行法定退休年龄为男性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其他特殊情形参照《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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