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务委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 《重庆市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告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
重庆市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
综合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告
按照《关于开展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1〕38号)要求,为加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扎实推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助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按照商务部等国家部委和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在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基础上,我委会同市财政局草拟了《重庆市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广大单位和企业积极参与、进言献策。
意见收集期限:2021年9月1日—2021年9月7日
意见反馈方式:以电子文档方式发送至邮箱cqswwdsc@163.com。
重庆市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
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我市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区县开展示范创建、打造综合示范“升级版”的补贴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坚持“严格程序、规范透明、权责匹配、压实责任”的原则,使用和监督坚持“事后补助、简便易行、提高效率、绩效评价”的原则。
第四条 市商务委负责项目的业务指导、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示范区县商务部门负责项目的规划、项目申报、审核评估、动态监管、公示和绩效评价,示范区县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鼓励示范区县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通过专项资金撬动社会资本,共同推动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促进农村商贸流通体系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内容和标准如下:
(一)完善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立足农副、手工、民俗、乡村旅游等特色产业,统筹加工、包装、品控、营销、金融、物流等服务,加强品牌和标准建设,拓宽农村产品销售渠道。整合交通、邮政、供销、快递、金融、政务等资源,拓展农村电商站点代买代卖、小额存取、信息咨询、职业介绍等便民服务功能,鼓励多站合一、服务共享,增强便民综合服务能力。对为提升区县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运营成效的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升级以及项目期内房租、运营维护费用等(仅指设备维护和技术服务)按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80%给予一定补助,对为提升乡镇村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运营成效的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升级等按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100%给与一定补助,同一个村(社区)不得补助2个及以上站点。
(二)健全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围绕村村通快递目标,支持交通、邮政、快递、物流、商贸流通等企业开展市场化合作,发展农村物流共同配送,在整合县域电商快递基础上,搭载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配送服务,推动物流统仓共配,降低物流成本。支持建设和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快递物流站点,提高自动化和信息化水平,辐射周边乡村。对公益性强、市场化运营能力较弱的承办企业相应项目的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升级以及信息化升级、开发等费用原则上按不高于实际发生额80%补助,对具有一定市场化运营能力的承办企业相应项目的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升级以及信息化升级、开发等费用原则上按不高于实际发生额50%补助。
(三)推动农村商贸流通企业转型升级。支持邮政、供销、农村传统商贸流通企业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快数字化、连锁化转型升级,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支持有实力的电商、邮政、快递和连锁流通企业向农村下沉供应链,为农村中小企业和零售网点等提供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库存管理等服务,弥补农村市场缺位和基础短板,打造适应本地消费需求的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对承办企业相应项目的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升级以及信息化升级、开发等费用原则上按不高于实际发生额50%补助。
(四)培育农村电商创业带头人。依托县域电商公共服务体系等,完善产品包装、摄影美工、短视频拍摄、直播带货、网店运营等课程,加强对具备条件的返乡农民工、大学生、退伍军人、合作社社员等的实操技能培训,发挥电商致富的示范性、引领性。注重培训后续跟踪服务,提高创业就业转化率。如实做好培训记录。对培训承办机构、协会、企业等根据示范区县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标准进行补助。
(五)农村产品产业培育和品牌打造。支持农村产品网销基地打造,推动农产品标准化、规模化、电商化改造,鼓励培育拳头农产品品类,对打造网销基地、培育拳头农产品、建设网货加工中心以及分拣和仓储中心等按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一定补助。支持品牌培育、宣传、推广,对区域公共品牌的品牌培育和推广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额100%补助。鼓励示范区县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运用新技术、新媒体、新渠道等集中统一参加或组织开展线上、线下网络促销推广活动,对营销活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额10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企业独立组织的、为其本身服务的网络营销活动不得补助。
第六条 工作流程
(一)制定实施细则。示范区县可结合本地产业实际,进一步挖掘农村电商潜力,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实施方向、建设内容、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并细化资金支持方式、内部、标准,以及绩效管理等,经相关程序审批通过后通过政府公众信息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提高政策知晓面。
(二)承接主体选择。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项目,应通过政府采购的规范程序确定承接主体,明确硬性绩效目标,签署有约束力的合同,原则上单次购买服务时间不超过2年。采取财政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实施的项目,要经公开项目内容和承接主体要求、组织申报、专家评审、相关会议审议、公示等程序确定项目承接主体,项目实施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其中,评审专家应从行业专家库、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等抽取,同时项目公示期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验收和资金拨付。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项目,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事项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核查验收和资金拨付。采取财政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实施的项目,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接主体向所在示范区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支持金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应提供项目审计报告。示范区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收到项目实施主体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项目审核并验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评审机构进行),客观公正地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验收结论。验收合格项目和补助资金应通过所在区县(自治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示范区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应尽快拨付补助资金。对有合法有效投资证明、有明确标准、已实际发生支出的属实项目,可由示范区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据实审核后,按进度预拨部分补助资金,在项目验收合格后实施清算。
第七条 承接主体应本着诚实守信原则,对项目及材料真实性、遵守法律法规和失信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除示范区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必备材料外,承接主体申报项目时提供如下材料:
(一)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申请报告;2.项目基本情况(公共服务中心、服务站点等必须说明前期建设情况及相关设施清单等,新增设施设备等情况,预期成效);3.已实施项目提供合法有效投资证明(包括相关固定资产和软件购建清单、发票、资金支付凭证等复印件)或与相关单位签署有效的合同(含电子合同截图)4.已实施项目项目建设相关资料或与相关单位活动的清单、发票、资金支付凭证等。
(二)健全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申请报告;2.基本情况:地址、面积、人员就业、功能等情况(必须说明前期建设情况及相关设施清单等,新增设施设备等情况,预期成效);3.项目内外和设备图片;4.已实施项目提供合法有效投资证明,包括相关固定资产和软件购建清单、发票、资金支付凭证等复印件。
(三)推动农村商贸流通企业转型升级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申请报告;2.基本情况:地址、面积、人员就业、功能等情况;3.项目内外和设备图片;4.已实施项目提供合法有效投资证明,包括相关固定资产和软件购建清单、发票、资金支付凭证等复印件。
(四)人才培训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申请报告;2.培训工作总体方案;3.授课通知和授课组织单位情况;4.每次培训授课人的基本情况和授课主题及简要培训大纲;5.培训人员签到名册(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6.培训人员花名册;7.每次授课现场照片;8.对培训方案审核和人员培训组织过程的监管证明材料。
第八条 示范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的日常督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补助等各个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要督促指导项目承建主体建立资产管理制度,明确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权属,定期盘点,准确入账,妥善管理,对无法实施的项目要按规定收回并处置相关固定资产。
第九条 示范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市商务委可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求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作为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第十条 示范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按要求在商务部农村电子商务信息系统中及时准确填报信息,按市商务委要求及时报送工作总结、资金使用情况。项目主体应妥善保存支持项目的实际费用支出凭证和有关原始票据,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
第十一条 示范项目全部验收合格且拨付资金后,示范区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应将示范项目实施情况、资金拨付情况以正式文件报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征地拆迁、购买流量、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等。此外,应避免支持项目与发展改革委安排的中央基建投资项目重复。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按规定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审批工作中,如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分配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示范区县对示范实施方案中的承办企业和规划项目作出调整,应书面说明理由,报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备案,并通过所在区县(自治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第十四条 示范区县要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匹配原则,加大对示范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暂定至2023年12月31日。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文章来源:重庆市商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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