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社局 关于全面推进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进中国特色
企业新型学徒制
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工作通知
渝人社发〔2021〕3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经济信息委、财政局、国资委、总工会、工商联: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 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39号),现就我市全面推进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高质量发展为引领,以深化企业改革、加强技能人才培养为宗旨,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院校参与的原则,聚焦企业紧缺技能人才、聚焦就业重点群体、聚焦新职业新技能,深入落实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在企业全面推行新型学徒制培训,通过企校合作、工学交替、工训结合方式,立足“入岗能适应、在岗能提升、转岗能就业”,使企业技能岗位新入职员工接受高质量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在岗员工接受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员工接受转岗转业储备性技能培训,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和技能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培养对象和培养模式。优先支持我市重点产业、新兴产业企业,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为主要培养对象,以高级工及以上技能人才为重点,兼顾各类技能岗位在岗员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服务外包人员)。发挥企业培养主体作用,实施培养与评价“双结合”、企业实训基地与院校培训基地“双基地”、企业导师与院校导师“双导师”培养模式。培训机构应在我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或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企业导师应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由企业认定并颁发聘书,1名企业导师带徒人数一般不超过10名。积极推行项目制培训,选择一批紧缺工种、新兴工种向社会发布,开展高质量新型学徒制培训。
(二)培养目标和主要方式。企业可对技能岗位的各类员工开展学徒培养,鼓励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级工、高级工及技师、高级技师为主。培养期限为1-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大型企业可以单独组班,中小微企业可由工商联及所属商会、行业及工业园区、总工会或企业协会协调组织,并由一家企业牵头开班,每个班次的学徒一般不超过50人,采取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等管理手段,按照“一班一方案”开展培训,通用素质和通用基础理论课程可多个班次混合组训。培训项目以职业资格评价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为主,可覆盖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第三至第六大类的所有技能类工种和新职业工种。
(三)培养内容。根据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要求,紧扣企业技能人才培养需求,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培训评价规范,开展相应职业(工种)培训,积极应用“互联网+”、职业培训包等培训模式。加大企业生产岗位技能、数字技能、绿色技能、安全生产技能和职业道德、职业素养、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常识、创业创新、健康卫生、消防安全等内容的培训力度,积极选用我市编发的《职业素养》《安全生产与应急》等教材读本。培训内容分为通用素质、专业理论、技能实训课程,系统培训学时160课时左右(每课时45分钟),可按照1:3:6的学时比例设置,也可根据职业(工种)从业特点和企业生产实际灵活调整培训安排,部分技能实训课程可采取跟班见习、岗位实训、顶岗作业等形式完成。
(四)培养主体职责。企业新型学徒培养的主要职责由所在企业承担。企业应与学徒签订培养(培训)协议,明确培训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质量考核标准等内容。企业委托培训机构实施学徒的部分培训内容,应与培训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培训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保证学徒在企业工作的同时,能够由培训机构开展系统的、有针对性的专业知识学习和相关技能训练。
三、激励机制
(一)完善经费补贴政策。开展学徒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由培训机构或者委托的第三方机构颁发)的,由区县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人社部发〔2021〕3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学徒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原则上5000元以上),给予培训补贴,对于取得高级工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6000元/人.年的标准执行,补贴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补贴期限为实际培训期限(不超过备案期限)。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关闭破产等生产经营重大变化且学徒制培训尚未届满的,提前结束学徒制培训且未参加鉴定评价或结业考核的,对于实际产生的培训开支,可给予适当补贴;对于企业职工已完成主要培训课程、达到结业标准的,可申请参加鉴定评价或结业考核,取得相关证书后,按实际培训期限折算给予补贴资金。
(二)落实企业保障措施。学徒培训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工资,且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按照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向培训机构支付学徒培训费用,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列支;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由政府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享受导师带徒津贴,津贴标准由企业确定,津贴由企业承担。企业对学徒开展在岗培训、业务研修等企业内部发生的费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企业获得的政府培训补贴,可用于支付导师带徒津贴、培训课程开发、师资聘用、培训设施和器材购置、学徒误工补贴和食宿补贴、优秀导师和优秀学徒激励以及企业技术技能开发等方面。
(三)健全奖励激励机制。对实施企业新型学徒制成效显著,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企业和培训机构,在高技能人才项目建设中予以倾斜,优先推荐申报产教融合型企业,属于国有企业的纳入相关考核考评激励。对承担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公办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按照当年职业技能社会培训收入的5-20%追加当年绩效工资总量。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技工院校教师、优秀企业导师,在参加职称评定、教学成果评选、高技能人才项目评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鼓励企业、培训机构将学徒制培训成效作为员工绩效考核、薪酬待遇、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建立学徒奖学金、优秀导师津贴,对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学徒高定一级技能工资或相关薪酬。支持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备案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机构,实施“企业职工人人持证”行动,推进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贯通发展,推行特级技师、首席技师制度。
四、实施程序
(一)开班申请。企业在开展学徒培训前,将有关材料报所在地(企业注册地或学徒工作地)人力社保部门,提交开班申请。材料包括:
1.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开班申请表(含培训计划,见附件1);
2.学徒名册(附件2);
3.劳动合同;
4.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训协议(同一批次可签订集体培训协议)(附件3);
5.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附件4)。
申请采取线上形式。企业登录“重庆智能就业培训平台”(网址:https://ggfw.rlsbj.cq.gov.cn/cqjy/zxpx/cqzypx/),注册填报有关信息,同时将纸质件扫描上传(下同)。
(二)培训实施。经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同意开班的,同级财政部门可按规定向企业预支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企校双方按照培训方案和合作协议约定,对学徒进行培训和考核评价。已实施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企业,可按规定自主开展技能等级认定。
(三)补贴申请。学徒完成全部培训课程和考核评价后,由企业通过“重庆智能就业培训平台”,向同意开班的人力社保部门提交结业申请,申领学徒培训补贴。材料包括:
1.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申领表(附件5);
2.学员签到册;
3.培训照片、视频资料(其中,视频资料经人力社保部门查验后,由申请单位留存);
4.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通过系统比对,无需报送证书扫描件)
5.培训机构向企业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办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企业职工培训中心无需出具)。
(四)补贴划拨。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按程序对相关材料审核并公示后,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剩余的补贴资金。多家企业联合组训的,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分别拨付各参训企业。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经济信息、财政、国资监管、工会以及工商联等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作为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做好组织动员,细化操作流程,完善工作机制。相关企业要以人事(劳资)部门牵头,生产、安全、财务、工会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实施。
(二)优化工作服务。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要将新型学徒制培训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建立与企业的联系制度。支持企业探索推行培训工作承诺制,优化培训过程监管措施,以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为结业形式的学徒培训,技能实训课程中的跟班见习、岗位实训、顶岗作业部分,可根据企业生产现场管理制度和实训要求,由企业出具相关承诺函和培训台账,并由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做好检查抽查。充分发挥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重庆技能大师、全市技术能手、重庆英才·高技能领军人才、最美巴渝工匠和劳动模范等技能人才传帮带优势,充分利用技能大师(专家)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技能人才培养阵地,深入开展“名师带高徒·师徒结对子”“专家带专业·大师带教师”活动,更好服务企业技能人才培养需要。
(三)强化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凡补必进,不进不补”的要求,将补贴对象、补贴金额、培训方案等信息录入“重庆智能就业培训平台”,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线下集中培训部分要全部接入监控系统,按规定做好培训现场照片、视频的拍摄、录制。各区县有关主管部门要通过远程监控、实地抽查、电话调查等方式加强全过程管理,及时发现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并移交纪检监察、基金监督、劳动保障监察等机构按职责查处,对于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等情况,要立即追回,及时移出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区县(自治县)要广泛动员企业、院校、培训机构和职工积极参与学徒制培训,扩大企业新型学徒制影响力和覆盖面,大力宣传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典型经验和良好成效,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尊重技能人才、重视支持企业职工培训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渝人社发【2021】31号附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重庆市总工会
重庆市工商业联合会
2021年9月26日
文章来源:重庆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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