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委 关于开展2021年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黔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电子公文
黔江农业农村委发﹝2021﹞49号 电子公文专用章
核收:
重庆市黔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黔江中心支行 |
关于开展2021年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
根据《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江区农业产业化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黔江府发〔2020〕5号)中的贷款贴息政策,区农业农村委、人行黔江中心支行拟开展2021年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从事农业产业发展、信用良好、经营正常、发展前景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农业企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社)、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其中申报主体为农业企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社)、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注册地须在黔江;申报主体为种养大户的,户籍须在黔江。
2.申报贴息的贷款用于发展农业产业,以贷款合同中明确的贷款用途为准。
3.申报贴息的贷款承贷行归属地在黔江。
4.申报贴息的贷款本、息无逾期,对贷款逾期产生罚息不予贴息。
5.申报贴息的贷款未享受财政担保政策,且2021年度未享受其他贴息政策。
二、贴息标准
1.贴息时限: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贴息标准:按贴息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础利率(LPR)全额贴息,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年度贴息最高限额为10万元,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社)、专业合作社年度贴息最高限额为20万元,农业企业年度贴息最高限额为5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黔江区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表(附件1);
2.黔江区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贷款情况明细表(附件2);
3.申报主体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复印件;
4.银行出具的所申报贷款的发放凭证、2021年度的结息凭证(结息凭证按月打印);如在申请贴息时间段有部分还款的情况,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如有多笔贷款,请将贷款合同按顺序依次整理,例如:“贷款合同1—贷款合同1发放凭证—贷款合同1结息凭证”——“贷款合同2—贷款合同2发放凭证—贷款合同2结息凭证”——“贷款合同3—贷款合同3发放凭证—贷款合同3结息凭证”......;
5.2022年1月1日后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申报主体征信报告;
6.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7.营业执照复印件,种养大户由乡镇街道出具相关证明(附件3)。
以上申报材料皆需在各页面加盖公章(鲜)。
四、工作流程
(一)申报
由各乡镇街道通知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结合自身实际自主申报,如实准备申报材料,并于2022年1月20日下午17:00前将申报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报送至区农业农村委规划发展科(行政楼216室),逾期不再受理。
(二)审核
1.初审。由各乡镇街道对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在黔江区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表(附件1)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复审。由区农业农村委、人行黔江中心支行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核实申报主体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人行黔江中心支行负责核实申报主体贷款真实性和核算贴息金额。
(三)意见征求及公示
根据审核结果,由区农业农村委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结合反馈意见对贷款贴息情况进行汇总、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进行贴息资金兑现。
特此通知
附件:1.黔江区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申请表
2.黔江区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贷款情况明细表
3.种养大户证明参考模板
重庆市黔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黔江中心支行
2021年12月24日
(区农业农村委联系人:梁潇;联系电话:79230676;人行黔江中心支行联系人:明巾晶;联系电话:64781068)
附件1
黔江区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申请表
申报单位名称(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 | 发展产业所在地 | |||||||
法人代表 | 联系方式 |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
主营业务活动 | ||||||||
2021年度生产经营情况 | 营业收入 (万元) | 资产总额 (万元) | 从业人员(人) | |||||
经营主体类别 | □种养大户 □家庭农场 □专业合作社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社) □企业 | |||||||
银行开户许可证信息 | 帐户名称 | 开户行 | 帐号 | |||||
经营主体贷款情况 | ||||||||
贷款银行 | 贷款金额 (万元) | 贷款用途 | 本年实际支付利息(万元) | 本年申请贴息额(万元) | ||||
总计 | ||||||||
经营主体真实性承诺 本经营主体符合申报条件,所提供申报材料真实有效,本经营主体自愿承担因材料真实性问题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经营主体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发展产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黔江区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贷款情况明细表
申报主体名称:(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承贷行 | 贷款本金 (万元) | 贷款用途 | 贷款 起息日 | 贷款 到期日 | 执行利率(%) | 2021年度实际已支付利息(万元) | 申请贴息 起始日 | 申请贴息 截止日 | 2021年度申请贴息额(万元) |
例1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黔江支行 | 100 | 购原材料 | 2020年8月10日 | 2021年8月10日 | 4.15 | 4.15 | 2021年1月1日 | 2021年8月10日 | |
例2 | 重庆银行黔江支行 | 100 | 够原材料 | 2021年3月10日 | 2022年3月9日 | 3.85 | 2.70 | 2021年3月10日 | 2021年12月31日 | |
2 | ||||||||||
合计 |
说明:1.表中“承贷行、贷款额度、贷款用途”等内容,应与贷款合同相吻合;
2.表中“2021年度实际已支付利息”,应与所提供利息支出凭证数据相吻合,保留两位小数;
3.表中“申请贴息起始日”不得早于贷款起息日和2021年1月1日,“申请贴息截止日”不得晚于贷款到期日和2021年12月31日。
附件3
证明(参考模板)
兹证明**,户籍地址*****,身份证号****,于**年开始在我镇发展**产业,目前已建成基地**亩/存栏**头,2021年带动本地农户**户,是我镇种植/养殖大户。**于**年**月**日在**银行贷款**万元,于**年**月**日在**银行贷款**万元,以上贷款均用于在我镇发展**产业,情况属实。
特此证明
**镇人民政府
**年**月**日
重庆市黔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2月27日印发
文章来源:农业农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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