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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其他文件 关于印发2022年度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25 17:02:48

关于印发2022年度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渝经信执法〔20225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2022年度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

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万盛经开区经济信息局,有关企业:

为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照我委《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计划》安排,制定《2022年度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2323

(此件公开发布)


2022年度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

“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

工作方案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全市民用爆炸物品领域实际,按照我委《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计划》安排,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检查对象

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按总数30%的比例抽取;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按总数15%的比例抽取。

二、检查时间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执法检查时间为20229月份。

(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的经营活动执法检查时间为2022510月。

三、检查内容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检查内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和管理使用情况;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情况,以及雷管编码情况;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建立、执行情况;购买单位的购买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资料,资料是否保存2年;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执行有关规定情况;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等。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检查内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取得和管理使用情况;按照核定的销售品种、核定储存能力从事销售活动情况;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执行有关规定情况;购买单位的购买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资料,资料是否保存2年;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等。

我委将根据民用爆炸物品领域管理实际,结合检查工作安排,在上述内容中选择部分内容,按程序制定必查清单。

四、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制定2022年度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方案,明确检查重点、检查对象、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程序等。

(二)公示检查方案。公示执法检查工作方案,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和投诉。对社会公众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不进行“双随机”抽选,立即实施检查和处置。

(三)双随机抽选。综合执法处会同应急处确定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按照双随机的方式,在机关纪委、法规处的监督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

(四)开展检查工作。检查人员到被检查企业采取一听、二查、三看、四反馈、五复查”检查方法。一听:听取民爆生产、销售企业阶段性生产销售情况汇报;二查:到民爆生产、销售企业查阅相关资料;三看:到民爆生产、销售企业现场察看工作落实情况;四反馈:将检查结论意见及时与被检查单位进行意见交流,听取检查对象申辩和建议;五复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要求整改企业进行复查验收工作,未按时限完成整改的企业进行从重处罚,坚决严防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市民爆领域的安全持续稳定。根据工作实际,可聘请相关专家参加检查。

(五)检查结果运用。检查工作结束后,将检查结果在市经济信息委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检查事项和检查结果,依法依规调整检查结果公示的方式和范围。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启动调查程序,依法予以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责任意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监管理念和方式的重大创新,思想上要高度重视,不断增强责任意识,确保高效完成此项工作。有关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要密切配合,以检查为契机加强对区域内民爆领域工作的监管。

(二)依法行政,加强执法监管。严格按照“双随机”要求开展工作,严格执行谁执法谁普法”“谁检查谁负责”“谁处罚谁负责制度。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检查行为。

(三)公正廉洁,严格纪律规定。执法检查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市委提出的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等要求,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收受检查对象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泄露检查过程中知悉的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否则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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