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人社局工作动态 新就业形态典型案例(二)
新就业形态典型案例(二)
外卖骑手杨某与某货运代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
基本案情
某货运代理公司与杨某签订《送餐业务外包合作协议》,约定杨某自愿承接该货运代理公司发包的送餐业务,并按照发包要求完成送餐业务。杨某于2018年10月1日至该公司经营的站点任外卖骑手。杨某每天工作10小时(17时至次日凌晨4时,中途在19时50分至20时49分休息1小时),按件计薪,没有底薪,每单单价为4.2元。杨某在工作期间需遵守包括请休假制度等在内的规章制度,接受公司考勤以及监督、考核、惩戒。杨某还需参加每个工作日召开的公司例会,例会内容包括集合以及传达工作要求。杨某不能拒绝平台派单,确有客观情况不能履行的,需向站长报备。公司掌握有杨某的考勤记录及工资发放记录。
2020年6月30日,杨某在送餐途中摔伤住院治疗。之后杨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
请求确认杨某自2018年10月1日起与某货运代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杨某自2018年10月1日起与某货运代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已签订业务外包协议的情况下,杨某与货运代理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本案中,某货运代理公司虽举示有《送餐业务外包合作协议》用以排除与杨某之间的劳动关系,但判断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拘泥于合同的名称或者形式,而应视其实际履行情况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特征。杨某在工作期间需遵守包括请休假制度等在内的规章制度,接受公司考勤以及监督、考核、惩戒,还需参加每个工作日召开的公司例会。综上,杨某与该货运代理公司之间形成了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有关规定,故仲裁委员会依法确认杨某与该货运代理公司自2018年10月1日起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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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重庆人社局工作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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