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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
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就业见习基地:
《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办法》(渝人社发〔2016〕230号)实施以来,对帮助我市高校毕业生积累工作经验、强化技能培训和提升就业能力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4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就业见习工作,现就调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扩大就业见习人员范围
就业见习人员范围包括: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以及对口支援西藏等地区的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以及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毕业学年在校生;我市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将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中职毕业生。
二、优化就业见习基地设立程序
继续实行就业见习基地申请备案制。具备条件的用人单位可通过“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见习管理系统)网上申请设立就业见习基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进行受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要求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即备案为就业见习基地,并报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纳入见习管理系统存档。
三、统一就业见习补贴申报主体
按照“谁用工,谁申报”的原则,申请就业见习补贴的单位必须与提供就业见习岗位、接收就业见习人员的单位一致,申报主体不得申请非本单位就业见习人员的见习补贴。
四、实行就业见习基地专户管理
就业见习基地应在规定的银行开设专户,通过专户按月为就业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我市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实现银行专户发放数据与见习管理系统联网共享、实时反映、动态分析、跟踪审核、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五、调整就业见习补贴拨付方式
将市级统一拨付补贴的方式调整为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区县拨付,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每季度初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季度应拨付补贴资金情况,各区县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就业见习基地银行账户。就业见习补贴可用于就业见习基地对就业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费及指导管理费用。
六、明确就业见习工作职责
(一)市人力社保部门职责
1.拟定全市年度就业见习工作计划和工作任务,组织指导各区县开展就业见习活动;
2.对全市就业见习基地开展检查指导和考核评估;
3.负责就业见习基地的备案管理及示范基地的评选;
4.开展就业见习工作相关统计与分析;
5.加强就业见习工作信息化建设,负责维护和运行见习管理系统,协调就业见习基地银行专户发放管理工作,实行就业见习全过程网上申报、联网共享、跟踪审核、监督管理;
6.开展其它就业见习经办服务工作。
(二)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职责
1.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就业见习人员与就业见习单位开展供需对接活动,按要求采集、发布和上报就业见习相关信息;
2.按照全市统一的规范标准流程和见习管理系统,受理辖区内就业见习单位备案申请,组织开展就业见习活动,开展对就业见习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就业见习人员在岗情况、就业见习协议履行情况、就业见习安全管理及带教人员配备情况等)和年度考核评估;
3.推行就业见习基地银行专户发放管理工作模式,运用见习管理系统汇总、审核和申报就业见习补贴资金;
4.加强就业见习工作信息化维护、管理和服务;
5.承担其它就业见习经办服务工作。
(三)区县财政部门职责
负责落实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的发放,监督检查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
七、加强就业见习基地考核管理
对提供就业见习岗位质量好、招募就业见习人员多、就业见习效果优、留用就业率高的就业见习基地,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择优遴选原则,评选出“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并根据区县就业见习开展情况,通过转移支付给予区县和示范基地一定的资金奖补。
八、其他
(一)本通知所称的我市老工业基地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规划(2013-2022)》明确的大渡口区;国家级贫困县指截至2017年底未整体脱贫的开州区、城口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酉阳县、彭水县,上述区县脱贫摘帽后次年不再享受就业见习人员范围扩大政策。
(二)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对实施前就业见习期满的高校毕业生,按渝人社发〔2016〕23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渝人社发〔2016〕230号文件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8年6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